6.4 灭火剂输送距离


6.4.1 管网系统的气体灭火剂输送距离(当量长度)不应大于表6.4.1的规定值。
表6.4.1 气体灭火剂输送距离(当量长度)
续表6.4.1
6.4.2 气体灭火剂的水平输送距离应经水力计算初步确定。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宜在气体灭火系统生产企业或气体消防工程公司的配合下,采用由其提供的计算方法或专用计算软件进行灭火剂输送管网的计算。
6.4.3 气体灭火剂的垂直输送距离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当量补偿:
    1 三氟甲烷、六氟丙烷、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垂直输送上升配管长度超过3m时应予补偿,补偿系数宜采用1.05~1.15。
    2 三氟甲烷、六氟丙烷、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垂直输送下降配管和长度不超过3m的上升配管,可不进行补偿。
    3 IG-541、IG-100、IG-55、IG-01、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的垂直输送上升配管及下降配管均可不进行补偿。

条文说明

6.4.1 根据有关标准、厂商样本数据及工程实践经验,提出了外贮压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最大输送距离。对内贮压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根据其储存压力的不同等级,也规定了相应的最大输送距离相关数据。
    过去,人们通常认为,IG-541、IG-100、IG-55、IG-01等IG类气体灭火系统比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最大优势就是输送距离远。但外贮压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问世和成熟使用改变了这一认识。
    目前,外贮压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最大输送距离与IG-541、IG-100、IG-55、IG-01等IG类气体灭火系统一样,均能达到150m。
    需要强调的是,表6.4.1中所示数据均为工程极限最大当量长度数值,是控制指标。实际设计应用时,应严格根据系统实际水力计算结果确定,不可盲目套用。
6.4.3 气瓶间与防护区的几何高差应适当控制,不宜过大。当设计中遇到气体灭火剂需要垂直输送时,应按本条规定对灭火剂输送长度进行当量长度补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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